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优秀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5篇《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一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通过学习,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静下心来认真地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写下三点体会:

1、“素质教育”第一次写入《义务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旧《义务教育法》主要是为了让适龄儿童有学可上,新《义务教育法》则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新使命。通过实施素质教育,达到提高教育质量。

2、均衡发展成为本法的一个关键词,近年来,通过加强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各所农村学校的硬件发展速度之快,大家有目共睹:校舍漂亮了,教学设备也更新了,不少学校还成了花园单位。然而,师资力量不均衡,始终是农村中小学的软肋。相信随着新法的实施,这一问题的解决也会提上议事日程。

3、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学校的违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开除学生等。尤其对其中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感触颇深。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更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作为一名教师,还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做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让阳光照进每个学生的心里,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抬起头来自信地走路。

我国的义务教育从这部法的实施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起点。贯彻义务教育法,对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来说,重任在肩。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二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义务教育标准心得体会 篇三

一、发挥主动性,培养创造思维

新的课程标准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一种互动、和谐、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在课堂教学中让学生自信地想、大胆地说,赋予他们思想的自由、感情的自由、创造的自由,给他们一片自由翱翔的蓝天。彻底改变以往的填鸭式教学,转变成以学生的自我发展为中心,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真正“活”起来,把过去以教师为主的“一言堂”变为学生积极参与的“多言堂”。只有这样,学生的主体精神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而教师则是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正如杜威所言:“教师,一个引导者,他撑船,学生们用力地用桨把船划向前。”在组织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努力转变自身的角色,努力为学生创造宽松自主和谐的学习空间和氛围。让学生与文本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中进行心灵深处的碰撞,实现情感的交融,在自主与互动之间敢于想己之所想,言己之所言,在自主感悟,主动探究的基础上迸发出创造的火花,从而塑造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实现师生的共同创造,共同进步。

二、寻求开放性,培养综合能力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提出要“沟通课堂内外”,“开展综合性学习活动,拓宽学生的学习空间,增加学生语文实践的机会”。这就需要教师实现教学观念的开放,采取开放性的教学形式。语文是一门极其生活化的学科,课文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语文教学应该以课堂教学为轴心,向学生生活的各个领域开拓、延展。全方位地把学生的语文学习同他们的学校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有机结合起来。缩短课本知识与实际生活的距离,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开拓学生视野,满足学生获取知识的愿望。使学生语文综合素质的培养由课内延伸到课外。例如,教师在完成一节课的基础上,可以举一反三地溶入课外知识——日常生活中的事例、电影、电视及文学作品中的某些情节、人物等。除此,还要鼓励学生走出狭窄的课室,让学生在与大自然、与社会、与家庭的接触中学习语文,运用语文。知识是教不尽的,学生在实际的生活接触中具有了一定的语文能力,便可以自学知识,再生知识,自觉提高语文综合素质。这样,就达到了“教是为了不教”的教学目标。

三、注重过程性,培养探究精神

新型课堂应是促进学生智力、能力发展和学习方法发展的学习过程。课堂教学要让学生经历学习的过程,在过程中感受、领悟、体验,在过程中学会质疑、反思,在过程中逐渐提高、不断发展。“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结果重要,过程更重要,新课标所提倡的探究性学习恰恰体现出学生的发展过程。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这中间,学生经历了由不知到知的探索、思考过程,不仅获取了相应的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掌握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的学习、探究的方法,为今后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具有终身教育的基础和再发展的潜能。

当然,我们在平时的教学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人文。强调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2、实践。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是语文实践。

3、素养。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

4、对话。语文教学应在师生平等对话的过程中进行。

5、自主。语文教学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 www.1126888.com 鼓励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6、合作。新课标倡导“合作”的学习方式。并在作文教学、综合性学习的评价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7、探究。新课标十分重视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强调在探究过程中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8、综合。语文综合性学习有利于学生在自主活动中全面提高语文素养,是培养学生主探究、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应该积极提倡。

9、资源。语文教师应高度重视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活动,增强学生在各种场合学语文、用语文的能力。

10、开放。新课标举起“开放”的大旗,强调要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

在新型课堂中,我们要在重视获取知识的过程性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与能力。新课标构建的新课堂,是一个让学生的心灵得以放飞,情感得到宣泄,知识得到更新,能力得到提高的艺术殿堂。新课堂,也将成为师生共同成长的乐园!让课改和教师一起成长,让教师和学生一起成长!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四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教育法》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通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教育中的热点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中都有了明确的说明,我相信教育将走上规范的法制化的道路。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五

本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的法律。不是政府和学校,而是学校、学习横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总之,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在我们老师对学生体罚的现象是很少了,但变相体罚有时却还存在。记得有一次我去上课,当我叫到一个同学时,其他同学的表情怪怪的,我一询问,一个最爱讲话的同学马上说:“她从不笑,脸苦苦的,叫她??”还没等他说完,我就明白了。再看看那个同学,她低下了头。这时我知道无论我用什么语言来安慰都无法抚平孩子那受伤的心灵。所以我们老师一定要注意我们的语言,千万不能用语言来挖苦学生。作为老师,我们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宗旨,用真诚和全身心的爱走进学生的心灵,在教育学生时,应讲究方式,注重艺术,三思而后行。

面对那后进的、犯错误的学生,我们老师要怎么办呢?首先我们要放平心态,用发现的目光来看待学生。即使在最难教育的学生面前,我们也要信心百倍,透过学生气人的一面,看到他可爱的一面,看到他的热情上进。就像我班的张少强,他的学习成绩暂时不理想,纪律表现也不是好,但他却有好的一面,教室的桌椅坏了,不用你叫,他马上去修理。所以每次他犯错时,我总是先表扬他的这个优点。

作为教师,我们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允许学生在学习上产生错误。试想:如果学生这也会了,那也不错了,还需要我们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吗?

苏霍姆林斯基说:“老师无意间的一句话,可能造就一个天才,也可能毁灭一个天才。”因此我们一定要用仁爱之心和宽容之心对待每一个学生,尤其是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众鼎号为大家整理的5篇《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赞(0)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qingfengxiake@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名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优秀5篇)》
文章链接:https://www.1126888.com/a/404765751.html